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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蛋壳“爆雷”、老赖欠钱……一文带你读懂“信用中国”

NJU核真录小编 NJU核真录 2021-04-20

第172期


记者:魏铱遥 彭书慧 盛友又 吕翔新

制图&责编:魏铱遥 王诗涵

美编:魏铱遥




这一个月来,“征信”二字频频登上各大网站热搜榜。先是明星父母因商业纠纷成“老赖”,被纳入征信系统公示;再是蛋壳公寓“爆雷”,万千租客无家可归的同时,还因“租金贷”而可能由于拖欠贷款被银行纳为失信执行人。目前,蛋壳合作金融机构微众银行发公告称:至少在2021年3月31号前,租户的征信将不受影响。


在此之前,关于一些省市出台“奇葩”征信的新闻也总是能迅速引爆社交话题:诸如”手机欠费超三月上征信“、”频繁跳槽纳入征信“等。一些网民戏称:“征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


那么“征信”究竟指什么?我国对于征信的政策法规是如何一步步建立起来的?各省市对于征信的行为界定、处罚措施有何异同?今天,核真录带你一文看懂“信用中国”。


一、中央十年连发四十八文,搭建信用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给征信的定义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简单来说,征信记录了个人与组织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被写入信用报告进入征信系统,然后在未来对上述主体的社会行为进行奖励或限制。


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也在覆盖范围方面不断趋于完善。我们节选了我国近年来中央发布的征信相关政策文件,如下图所示:



我们发现,我国征信体系的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于10月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推进我国征信业发展,并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指出了征信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2014年,国务院颁布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要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


2014年至2020年的六年里,我国中央政府层面相继出台二十二个指导性文件,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涉及电子商务、家政服务等各个领域。


在《纲要》颁布前,我国存有的征信管理体系大多针对经济领域的相关行为,比如高额欠债、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等。


《纲要》颁布后,各地更多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征信体系进行管理,出台了不同的地方条例,例如缴水电费话费等。


但是,各地出台的条例不同,纳入征信的行为内容也不尽相同,“征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正是一句常见的调侃。


人们对于我国现阶段征信系统逐渐产生了疑惑和不理解 —— 各地制定征信条例的标准是什么?各地的征信行为有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地方确定的征信管理条例是否有审查监督机制?


甚至还有观点认为我国征信系统存在“征信扩大化”的问题,即一些我们认为日常合理的事件被纳入了征信系统中。那么,这个问题真的存在吗?


核真录整理并分析了各地出台的征信相关条例,试图解答这些疑惑。


二、19省市征信政策盘点:你会上征信黑名单吗?


核真录记者试图盘点各省市的出台的地区征信管理条例,但很遗憾,由于未能找到部分省份的相关政策,以下我们将盘点现有的19个省(市) / 直辖市 / 自治区对本地区信用行为的管理条例。


我们按照征信政策的内容,将所有政策分为全面性条例(涵盖多方面的信用管理条例)特殊性条例(只涵盖某一方面的的信用管理条例)。特殊性条例又可细分为学术科研类、交通城管类、行政经济类、疫情管控类和家庭生活类。


19个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各类型征信政策分布如下图:



对于失信行为,目前有17省(市)/直辖市/自治区以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社会信用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文件作出了规定。


核真录记者整合了这些高度重合的部分,将其划分为纳入良好信用信息的行为以及纳入失信信息的行为。对于失信行为,核真录从商业经营、社会生活、行政司法和学术职业这四个领域进行了再分类,如下图所示。



对于失信行为,各地的全面性条例又做出了哪些惩戒规定?对于其中的集合部分,核真录记者也进行了梳理,目前有17省以社会信用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文件做出了对于失信人的惩戒规定(包括征求意见稿、试行文件)。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海源在《失信联合惩戒的泛道德化倾向及其矫正——以法教义学为视角的分析》中,将这种惩戒制度概括为三个模块:


其一,执法部门或公共服务供给部门在执法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依规定将不文明、违约或违法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其二,将认定的不良信息向信息系统予以归集报送;其三,其他有权使用信息系统的机构可在获取信息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根据失信的严重程度,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相应地,这两种失信行为面临的惩戒措施在程度上也有轻重之分。


一旦被纳入失信对象,失信人就极有可能被列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在人身自由、财产、资格方面的权利会遭到限制乃至禁止。

目前共有11个(市)/直辖市/自治区针对特殊失信行为出台了管理规定,已出台特殊性条例的数量相比全面性条例有一定的减少,我们将根据规定内容将其分为了疫情管控类、学术科研类、家庭生活类、行政经济类、交通城管类五个部分进行梳理。


这些特殊性条例中界定的失信行为,有的是对全面性条例中内容的细化,比如四川省出台的《四川省科技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有的是对时下疫情期间管控的要求,例如河北等地出台的《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有的是基于当地具体情况出台的规定,比如《襄阳市汉江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襄阳多水域,对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有较高的要求。而上海作为超一线城市,对市容市貌要求较高,因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会被纳入征信。



针对当下的新冠疫情,河北等省市出台了有关疫情管控类的相关规定,将不配合疫情管控的行为纳入失信行为。




学术不端的行为作为多年沉疴,在各省市全面性条例中被纳入失信行为信息,而四川省更是针对科研失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不仅仅我们平时关注的抄袭侵权等行为会被惩罚,涉及科研活动资格、以及科研经费等问题也会被纳入征信。



在交通城管类条例中,《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中认定的失信行为属于违反交规的行为,如果驾驶人出现违反交规的行为,不仅会抵扣驾驶证件分数,还会被纳入征信系统。燃放烟花爆竹和水域垂钓都是属于正常活动,但超越法规界限,产生不良后果,才会被纳入征信体系。




根据以上盘点,核真录认为“征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这种说法并不准确,给征信下“扩大化”的定义也并不合理,并没有不合理的行为会被纳入征信,水电话费也并不是一欠费就会上征信,而是根据拖欠时间评估是否为恶意拖欠,再考虑纳入征信名单,并且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处罚决定不合理,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复议。


三、问题与思考


但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可能也是大家目前对征信存疑的原因。


首先,中央没有指定地方特定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社会征信多只是提出各地各部门要成立小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而专项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般由当地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并没有明确说明可以出台征信条例的主体。


其次,中央并没有制定一个各地之间统一的征信内容制定标准。我们核查到,全面性条例中的失信信息在被收录进系统后,会进行全国统一参考。但是地方的特殊性条例,有存在各省市之间失信信息不互通的情况。例如,湖北襄阳违规垂钓的惩处措施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由于条例中并没有界定具体生效范围,我们并不知道这样的特殊失信记录是否会随着失信人迁移而转移到其他省市的失信记录中去,但如果这些地方性的特殊失信记录如果没有被提交到“信用中国”类的全国性征信平台,那么在当地受到失信行为限制的人,在其他省市就不会受到相应的行为限制。


从上述的盘点可以看出,我国的征信体系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中央到地方也在积极推进我国征信体系的完备,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因为体系发展不完备、规定界限不明晰的问题,但它还有一个成长和发展的空间,我们期待中国征信系统进一步完善,各省市的征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让信用在社会生活中得到珍视与尊重,实现社会规范教导的功能。




本文内容首发于《NJU核真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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